股票代码:00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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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订单政策声明

发布时间:2024-10-01

  本订单政策声明适用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在贸易业务过程中与客户(以下简称需方)签订的各类订单。


1.质量检验、验收及退货

(1)供方保证所供产品为原厂正品,需方同意按生产商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2)自供方交货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及货物所有权,均由供方转移至需方。

(3)供方交货之日起一周内,需方须完成验收并通知供方验收结果,需方未通知或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4)除原厂书面确认的质量问题外,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方退货/取消订单/变更订单,需方也不得拒收货物。

(5)如因原厂交期或供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迟延交付,供方尽最大努力予以协调,但供方无需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6)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须向供方支付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产品保修方式及期限

依原厂保修方式及期限。

3.合规/出口管制条款

(1)需方知悉,订单项下之产品可能会受到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中国、美国和欧盟在内的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管制,需方同意遵守所有可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规定。

(2)需方理解,对于订单项下受到管制的产品,需方在出口或再出口、转售时应当确保获得任何所必需的许可、权限,如许可证、出口许可豁免等。

(3)对于订单项下受到管制的产品,需方不得在违反可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提供给军事最终用户(包括国家武装部队、国民警卫队、国家警察,政府情报部门或侦察组织在内的,以及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支持军事最终用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用作军事最终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被纳入武器系统、国防物品或军事产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或应用、或支持或有助于武器系统、国防物品或军事产品的操作运行、安装、维护、修理、翻修、翻新、开发或生产等)。

(4)需方承诺不会违反可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中关于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限制规定。

(5)需方承诺,未得到相关政府或权威机构的许可、豁免前,订单项下的产品不得出口或再出口、转售或转移至包括但不限于被制裁的实体或个人。

(6)因需方未能遵循上述条款而致使供方受到有关索赔、处罚或追诉的,需方保证为供方辩护并使供方不因此而遭受损失,并保证支付最终裁决或供方被索赔或处罚的开支或损失。并且需方理解,如果供方有理由相信需方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供方保留在任何时候暂停交付、终止交易等一切必要权利。

4.争议解决条款

因履行订单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订单签订地(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在订单签订之前或之后,双方已签订或将签订的其他合同如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本条不一致的,均以本条约定为准。

5.效力条款

本声明与供方、需方之间其他约定发生冲突的,以本声明约定为准,本声明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本订单政策更新时间:2025年3月4日